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我区提高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促进我区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我区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作出了相关调整。我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仍为20年。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缴存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对于贷款额度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月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50%(还款能力)×12(月)×贷款年限。贷款额度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不超过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或者第二套购买(或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70%、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可合并计算)。
“以上条件中,以最低额度确定为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含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不可超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我区住房公积金职工偿还能力可贷款额度。若超过,超出部分需从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中扣除。”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