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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03 作者: 来源:拉萨发布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阅知并执行。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二、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修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

五、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七、严禁下列违法行为: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4.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八、违法违规销售非国家标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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