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市司法局近日牵头起草了《拉萨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销售、登记、维修、通行、停放、充电等标准和要求,《办法》近期将通过市司法局网站等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自全市城乡环境综合大整治战略实施以来,道路交通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也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切实解决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市委决定开展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非机动车无牌上路、非法改装、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肆意横行等突出问题,大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为建设文明和谐拉萨提供有力保障。
市司法局立法一科科长彭晓康说:“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我局负责牵头起草《办法》,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销售、登记、维修等标准和要求。《办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法治拉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彭晓康介绍,《办法》主要从车辆管理、通行管理、停放与充电管理三个方面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在车辆管理中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对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从加强源头管理上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提出了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对非机动车从登记和行驶方面加强管理,保障车辆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停放与充电管理中,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加强政府和社会对停车场和充电设施供给,另一方面对车辆所有人停放车辆和充电进行了规范。以上规定旨在加强非机动车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创造更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