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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24 作者:旦增拉珍 来源:拉萨日报

3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时间、立法背景、修订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人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旦增伦珠介绍相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于2025年1月15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修订《条例》的“纲”和“魂”,守正创新、与时俱进,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形有感有效融入西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领域。

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梳理、反复推敲,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逐条逐句逐字进行修改完善,采纳吸收不同群体、不同领域的意见建议222条。

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社会协同、宣传教育、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修订重点体现在第一、二、三、四章。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目的和依据、工作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思路、实践路径等;第二、三章规定了模范区创建要着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8个方面”重点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校、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窗口服务单位、新闻媒体、村和社区、家庭等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第四章明确了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