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2023年1月30日拉萨市应急管理局和拉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印发了《拉萨市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费用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三章十二条,分为总则、应急救援费用的核算与补偿、附则三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要讲话精神,建立健全我市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地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拉萨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园区)两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其有关部门调度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的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经费核算与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救援中相关费用核算与补偿的支付对象,主要是受政府或有关部门调度且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付对象中不包括: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由政府组建或者财政全额保障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包括经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由市属国有企业组建且在其职责范围内遂行任务的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包括驻拉央企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按照“谁担责谁承担、谁受益谁承担、谁调度谁承担”的原则,合理解决应急救援中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以参与应急救援处置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含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补偿费用,由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提级到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市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县(区、园区)组织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园区)承担支出责任。
提级到市级组织实施的较大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灾害调查评估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负责。其他由县(区、园区)组织实施的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灾害调查评估等,确认为县(区、园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园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承担,对于拉萨市启动应急响应的较大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调度其他地(市)应急救援力量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灾害事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应急救援相关费用补偿的处理方案,对确需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对于一般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中调度相关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产生的费用,由县(区、园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 应急救援费用的核算与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应急救援中相关费用补偿,主要包括在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救援人员劳务费、检测鉴定费、装备器材费、物资消耗费、交通运输费、专家劳务费和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伤亡补助费等费用,上述费用均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对于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原则上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或者市场价格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救援人员医疗费、伤亡补助费等费用,有规定的应优先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有保障渠道的应优先按照现有保障方式实施,避免过度保障、重复保障。
救援人员劳务费,是指参与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员、保障人员的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按照本地人工单价乘以单位工日消耗量计算。应急救援队员的人工单价为以事发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日标准为基数,此基数上浮50%-70%,保障人员的人工单价为以事发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日标准为基数,此基数上浮30%-50%,误工每日以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的,每4小时按0.5工日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检测鉴定费,是指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完成现场检测、鉴定并出具专业检测、鉴定报告产生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计算。
装备器材费,是指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及租用的装备产生的费用。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的补偿费用,按照装备折余价值的3%-5%计算,折旧年限按照10年计算,装备使用超过10年的,折余价值按照原价值的10%计算。租赁的机械装备,以当年市场实际租赁价格为准。
物资消耗费,是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投入油料、药剂、灭火阻燃剂以及其他物资耗材所产生的费用。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交通运输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救援目的地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自治区最新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费按照实际产生金额计算。
专家劳务费,是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聘请专家指导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参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执行。
食宿费,是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食宿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当年《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医疗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受伤,就医治疗,对救援现场的消杀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产生金额计算。
护理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受伤后住院期间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支出的费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退休干部职工护工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辅助器具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受伤后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则会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伤亡补助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况的费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计算。
误工费,是指应急救援人员受伤后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计算。
第七条 承办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相关费用处理事项,由组织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的调度单位负责。
第八条 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发出调度指令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调度的社会救援力量下达提交救援补偿申请和相关凭证的通知,被调度的社会救援力量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发出调度指令的单位在接到被调度的社会救援力量申请和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费用评估,并负责协调被调度的社会救援力量落实费用补偿。
第九条 参与应急救援的企业、社会组织相关费用补偿凭证(附件)及原始票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至调度单位。参与应急救援的个人相关费用补偿凭证(附件)及原始票据,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当事人签字提交至调度单位。
第十条 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核算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实申报及套取应急救援补偿费用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由市、县(区、园区)两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的灾害事件(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加强审核把关,严格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园区)结合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于跨区域支援本市应急救援处置的其他地(市)社会救援力量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