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6日从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自2021年9月1日起我区将开征契税,明确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考虑到当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区是全国唯一没有开征契税的省份。
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尹摇山介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当时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缓慢,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近年来,随着西藏经济发展稳定健康,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提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税务局总审计师李雷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契税开征后个人享受购买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契税的纳税人和缴纳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情形来确定计税依据,具体包括: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我区的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有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契税的“先税后证”。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据悉,我区开征契税不仅有利于维护全国税制统一,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