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我市召开《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拉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据悉,“两部条例”于2023年9月22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于2012年颁布实施,施行11年来,对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关于“拉萨市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着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上当好排头兵”的指示和市委具体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需修订现行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修订后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突出了拉萨地方特色。条例主要对如何维护已创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进行规定,共设二十八条,不分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条例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领域中的实施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等。
《拉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市首部关于基层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设二十九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条例适用范围、网格化服务管理遵循的原则、网格的概念、网格划分、网格员配备及待遇、网格员职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等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调整网格划分应当经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避免网格无序调整,并将我市双联户工作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着力破解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难题,为提升网格精细化治理和精准化服务提供法律遵循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