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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23-10-17 作者:齐永昌 来源:拉萨日报

10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根据该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的通知》,我区提高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以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费用负担,增进参保职工的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能力。

根据《通知》精神,我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凭处方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职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210元调整为14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分别为80%、70%、60%;退休人员分别为90%、80%、70%。普通门诊统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年度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封顶线计算。起付标准以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也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