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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稳边固边
第三章 发展兴边
第四章 惠民富民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促进边境地区边防安全巩固、经济社会发展、边民安居乐业,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屯兵和安民并举、固边和兴边并重。
第四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推动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人口稳步增长、产业发展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构建固边有能力、兴边有支撑、富民有渠道的发展格局,努力实现边民富、边关美、边境稳、边防固。
第五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示范引领、整体推进。
自治区建立健全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创建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创建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发展兴边、惠民安边、团结固边、文化润边、治理强边等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稳边固边
第九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强边固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
第十条 自治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工作,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力宣传各民族守望相助、手足情深、爱国守边的先进典型,加强边境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共同守卫祖国边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管理,统筹国(边)界管理、巡边固边、军事设施保护、边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机制,整合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构建信息化、智能化防控体系,提升稳边固边能力。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进出边境管理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以及边境地区治安、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案件。移民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的边防管理。
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开展边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统筹资源配置,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完善与边境管理相适应的护边员员额保障体制,建立健全护边员使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机制与保障、抚恤优待机制,增强边境地区综合管控力度。
自治区探索建立高海拔、自然资源匮乏、条件艰苦、守边护边任务艰巨的边境地区边民特殊补助制度。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拓宽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完善双拥工作机制,深化“五共五固”活动,建设边境党建红色教育基地,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国门意识、国防意识。
公民、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制定完善保护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生态保护第一,聚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预防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边境地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 发展兴边
第二十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发展、开放共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道路通达和饮用水、电力、通信、气象、广电全覆盖;科学编制边境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用地审批、技术支撑等方面予以倾斜,统筹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壮大县域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协调推动铁路、航空规划和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构建以国省干线为骨干、农村公路和沿边公路为基础的国(边)防公路网络,提升边境地区路网密度和通达深度。
第二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能源规划和建设,优化清洁能源布局,落实涉边重大水电规划项目,加快电力联网,强化电网末端电源支撑,大力推进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巩固提升农村电网,推动主电网覆盖边境地区,加大成品油、天然气运储设施建设,建设多能互补、军地共享的综合能源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绿色矿业和资源加工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农村供水、重点水源、防汛抗旱减灾等工程,强化水资源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讯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提升无线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强化重点工程安全、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火、边境防控等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土空间、地理、气象等多渠道信息数据资源建设和智能化综合应用。
第二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收运处置等民生工程,推进边境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边境乡镇、村(居)规划建设,优化村镇功能布局,建设边境地区高原和美乡村。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优先发展符合边境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推动产业园区、生产基地、开放平台等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培育壮大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企业。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畜种改良和林草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不断健全边境地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
第二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旅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民俗、乡村、生态等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挖掘、保护、开发利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文化资源和文物古迹,促进边境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边境地区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开放合作平台和智慧口岸建设,推动贸易合作、服务管理,优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提升口岸安全、综合服务能力和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措施,有序开放传统边民互市贸易,建设边民互市贸易场所,逐步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引导互市贸易向规范化、可持续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策协同、资金投入、技术支撑、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运营体系,优化物流网络布局,培育壮大边境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提升边境地区物流服务能力。
第四章 惠民富民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文化等社会事业,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基础教育,改善边境地区办学条件,引导优质学校到边境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提升边境地区办学、教学水平。(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
第三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边境地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鼓励优质医疗资源向边境地区延伸,开展对口帮扶和巡回医疗、远程诊疗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以居家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加强边境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救助,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住房惠民政策,推进城镇安居工程、农牧民危房改造,提升抗震防灾能力,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四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润边工程,优化文化产品供给,推进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网络服务。
第四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下经济、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巩固扶贫产业项目,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广开边民增收渠道,激发边境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四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强人民群众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支持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军人、职工、劳模等到边境地区就业创业,优先扶助边境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企业在边境地区投资兴业,促进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第四十四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援藏省(市)、单位等沟通协调,发挥对口援藏优势,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就业岗位,拓宽边境地区人民群众增收渠道。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考核和激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边境地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地区法治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涉外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司法协作,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加强边境贸易、旅游、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为社会治理、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金融部门应当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边境乡镇增设网点,强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加大对边境地区产业、民生等重点领域支持,助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移民管理等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做好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五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破坏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