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造价咨询”。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登记单位、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废止《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