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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
坚定不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发布时间:2026-01-10 作者:李靖滢 何卫勇 来源:拉萨日报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路径。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唯有将民族事务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切实落实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坚持法治引领,构建民族事务治理的制度根基

法治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与保障。只有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以高效的治理能力为保障、以深厚的法治文化为土壤,方能夯实民族事务治理行稳致远的制度根基与社会基础。

(一)完善法律体系

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骨架”与制度支撑。

必须始终以宪法确立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原则为根本遵循,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核心价值导向融入立法全过程、各方面。要持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体系,着力细化规范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城市民族工作、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等关键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逻辑严密、协调统一、可操作性强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与精准性,紧密结合不同地区民族分布特点、发展阶段实际需求及地域差异,确保法规条文既体现国家意志的统一性、权威性,又回应民族地区特殊需求与发展诉求,提升立法质量,使之真正成为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二)提升治理能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着力提升民族地区执法司法的规范化、专业化与人性化水平,确保法律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得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实施。加强民族地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政策理解能力和民族理论与实务能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让各族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举措,畅通各族群众依法维权和诉求表达的法治化渠道,尤其要依法妥善调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避免将一般社会矛盾泛化、简单化,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三)培育法治根基

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将民族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创新推动法治精神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网络。紧密结合民族地区文化传统和群众接受习惯,采取案例教学、以案释法、双语普法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法律条文、讲述法治故事,让法治理念融入日常生活、成为行为自觉。通过培育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深化认同根基,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与“魂”,必须通过系统性建设,不断夯实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文化根基。

(一)聚焦核心任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任务与价值导向。必须将这一任务贯穿于政策制定、宣传教育、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全过程,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将其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要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各民族的前途命运始终与祖国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系统梳理和宣讲各民族共同开拓辽阔疆域、书写悠久历史、创造灿烂文化、培育伟大精神的史实;清晰阐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各民族的共同梦想与责任。要通过持续深入的主题教育、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潜移默化的环境熏陶,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进“五个认同”

“五个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与关键路径。要着力增进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强化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体信念;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深刻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形成与时代内涵,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血脉相连、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增进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根脉所在,各民族文化在交融互鉴中共同铸就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增进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让各族群众深刻感悟到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民族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核心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优越性,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

(三)促进文化交融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也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源泉。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核心根基。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互鉴,是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途径。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尊重和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文化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交流互鉴、创新发展。积极搭建跨民族文化交流平台,鼓励开展民族文化节、艺术展演、非遗传承展示等交流活动,让各族群众在感受不同民族文化魅力的过程中,增进对中华文化整体性的认同。 要深入挖掘、系统阐释、大力弘扬“大一统”“和合”等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共同历史记忆,同时从各民族文化中提炼萃取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等共通价值理念,持续增强各民族的文化归属感、认同感与自豪感。

(四)拓展“三交”深度

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是增进了解、消除隔阂、深化感情、凝聚共识的必由之路。要积极顺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时代趋势,通过政策引导与社会建设相结合,主动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经济领域,鼓励跨区域经济合作,支持各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中加强合作联动,共同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增收致富;在文化领域,支持各民族文艺工作者、学者等跨界合作创作,推出一批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展现共同体理念的优秀作品;在社会领域,推动在城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中构建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日常生活中的深度互动与情感交融;在政策引导方面,完善服务管理机制,为各族群众跨区域流动就业、异地就学、安居置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和政策支持。通过持续拓展“三交”的广度和深度,促进各族群众在共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中构建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关系,真正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生动局面。

三、夯实物质基础,迈向各民族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物质基础。没有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各民族共同发展、共享发展成果,不断缩小发展差距,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制约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 优化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地区、欠发达民族聚居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布局、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给予更精准有力的倾斜,持续改善民族地区发展条件。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推动帮扶模式从单向援助向协同发展、互利共赢转变,重点加强产业合作、智力支援和消费帮扶,不断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切实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确保各族群众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都不掉队,共建共享美好未来。

(二)保障改善民生福祉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要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民族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各族群众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公平的发展机会。聚焦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优质化。特别要支持民族地区教育质量提升,大力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同时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为民族地区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持续提升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一系列惠民工程,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经济纠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土地征收征用、城市融入等重点领域的利益问题。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渠道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制定实施涉及民族地区发展和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项目时,必须履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并尊重相关民族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公平公正,实现发展成果 公平共享,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国家、对社会的认同与归属。

四、提升治理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安全隐患

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民族领域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必须切实筑牢风险防控屏障、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模式、构建协同治理格局,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一)筑牢风险防控屏障

民族地区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民族地区安全稳定是民族工作的重要职责。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依法健全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快速响应和协同处置机制,提高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的精准性、时效性。密切关注民族地区的社会动态和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法管理意识形态阵地,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等错误思潮,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创新城市民族工作

随着城镇化深入推进,城市日益成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平台和民族工作的战略要地。必须适应城市民族结构多元化、需求多样化、流动常态化的新形势,创新城市民族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关键是推动管理导向转向服务与融入并重。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子女教育、法律援助、文化适应、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精准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推动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三)构建协同治理格局

民族事务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力量协同发力、共同参与。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强化各级党委领导民族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职能,健全民族工作责任制。要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政协民主协商的作用,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民族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和服务,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时,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民族事务治理数字化平台,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治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谱写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壮丽篇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作者单位:中共拉萨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