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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2年5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公布
2026年5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订)

发布时间:2026-05-19 作者: 来源:拉萨日报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23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月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6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应当包含告知事项和承诺事项。

申请人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的主体和依据、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承诺内容、承诺的效力及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旅馆开办条件及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当场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包括已办理商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下同),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或者《告知承诺书》中作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承诺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原因。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或者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旅馆开办条件,对旅馆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许可事项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三日内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咨询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的境外旅客住宿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旅客个人信息和视频监控等信息。

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第十九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住宿旅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制止其带入住宿区域。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二)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三)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旅馆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组织指导旅馆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旅馆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对旅馆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检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旅馆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予以警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中作出按规定时间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承诺,逾期未提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