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11号
《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拉萨南北山绿化可持续发展,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拉萨南北山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拉萨市、山南市(以下简称“两市”)南北山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拉萨南北山绿化(以下简称“南北山绿化”)的建设、管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南北山绿化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绿化、建管并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两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南北山绿化协调联动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南北山绿化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南北山绿化区域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南北山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建设和管护资金由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自治区、两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南北山绿化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集林木管护、森林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于一体的南北山绿化智慧化管理平台,运用卫星遥感、图像识别等技术和智能装备,对林分生长状况、森林火险、有害生物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监测管理数据共享。
鼓励和支持开展南北山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应用,提高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南北山绿化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南北山绿化应当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水定绿,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合理搭配乔灌草植被,优先使用乡土树种草种,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南北山绿化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符合生态安全要求,按照审批权限由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引种检疫、试验、评估和本地驯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第十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支持、引导林场、苗圃、科研单位、育苗企业等开展乡土树种繁育、苗木驯化,保障南北山绿化苗木供应。
第十一条 南北山绿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景观、破坏生态等的设施,违法建设的设施应当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确需占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两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负责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等的统一经营管理。
以承包方式建设、管护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管护要求和权利义务内容,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承包方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协议承担责任;国有林场应当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护技术和操作规程,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为绿化管护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应当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依法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防灭火队伍和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防火通道,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国有林场应当落实防灭火责任,划定防灭火责任区域,开展防火安全例行巡查,排除火灾隐患,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防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十五条 自治区、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南北山绿化区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防控,组织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巡查、防治,发现松材线虫、青杨天牛病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及时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病虫害蔓延扩散。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加强管护员队伍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管护队伍,科学开展补植补栽、人工播种、抚育更新、灌溉施肥、森林防灭火、日常巡护等工作,巩固提升南北山绿化成果。
国有林场应当充分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促进群众就业增收。
第十七条 南北山绿化区域依法实行封育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育禁牧区域内放牧。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封育禁牧配套补助政策。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封育禁牧令,界定封育禁牧范围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封育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放牧、破坏网围栏、围墙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管理。
第十八条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南北山绿化供水供电通讯设施,保障供水供电和通讯。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供电和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设备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北山绿化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野生动植物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评估,协同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纳入公益林管理,在土地经营、造林补助、金融信贷、碳汇交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对林地实行严格保护、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林地,发展藏药材种植、食用菌种植、林下产品采集等林下经济,从事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育、林卡休闲、自然教育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南北山绿化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对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的碳储量及碳汇量开展定期调查监测和动态评估;支持依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获取碳汇收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北山植被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北山绿化的行为。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擅自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煨桑、悬挂经幡等。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破坏南北山绿化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精神,制定南北山绿化管护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